第三隻眼
  儘管當年“誣陷者”站出來澄清真相,但“言詞”、“口供”須經查證屬實,“唆使”之人能否找到,當年的時間、地點、情節,能否一一查證,在歷經40年之後,操作何其難!
  媒體報道,1973年,海南文昌3名初中女生為能被推薦上高中,稱遭到老師符福山姦污;40年後3人出面承認誣告。據瞭解,符福山在“文革”期間因卷入派系鬥爭被人搜羅罪名,其中即包括3名女生揭發的“姦污”罪。40年來,符福山輾轉各部門申訴平反。官方表示新證詞不足以推翻原案。
  符福山“強姦冤案”上訪40年的辛酸經歷,一下子又將人們帶回到那個動蕩不安的年代。“文革”給國家和民族帶來的深遠災難,以至40年後的無辜小民仍舊掙扎在泥潭之中。
  類似符福山“強姦冤案”的事例,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不是少數。在那無法無天的年代,當時認為絕對正確的“政治”壓倒一切,法律和“四舊”一起被掃進歷史垃圾堆。像符福山這樣能熬過劫難、活到今日籲請平反的,實屬不易!
  然平反談何容易。40年時光荏苒,人事變動,時過境遷,證據滅失。在講究“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”的法治時代,儘管當年“誣陷者”勇於站出來澄清真相,但“言詞”、“口供”須經查證屬實,“唆使”之人能否找到,找到後作何陳述,為何“唆使”?當事人當年“自願”或“被迫”供述“強姦事實”的時間、地點、情節,能否一一查證等,在歷經40年之後,談談容易,操作何其難!
  難道就此知難而退,讓符福山背著黑鍋一輩子?當然不能,犧牲一介平民事小,事關依法治國事大。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,平等保護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權,是現代國家的基本職責。
  是故,依我之見,當地司法機關應該積極主動受理此案,剋服一切困難,儘量查清事實真相,給當事人和社會一個明白交代。當地政法委作為黨委協調公安檢察法院的專門機構,應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,做好相關機關工作,使其彼此之間不推諉,不扯皮,不畏難,同心協力,攻剋難關。
  如果最終在事實和證據面前能還符福山一個清白,確實證明符福山“強姦冤案”為冤案,依據現行《國家賠償法》,此案很難屬於國家賠償範圍,但不等於國家沒有責任。若最終查實屬冤案,建議當地政府除給當事人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、恢複名譽外,還應根據當事人具體情況給以切實、充分的物質救濟,以儘快平復公民心中的創傷。
  □陳春龍(法學教授)  (原標題:40年前的強姦案疑雲,不能沒有真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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